財團法人臺北動物園保育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臺北動物園保育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訂定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

修定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北動物園保育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立宗旨為協助動物園推展野生動物之保育與教育、研究及發展工作,促進學術交流並提倡環境教育以發揮社會教育功能。

第三條  

  本會之目的事業如下:

  一、促進動物園進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二、支援動物園軟硬體設施之不足。
  三、協助動物園運用社會資源推動動物保育教育、環境教育及為民服務建設。
  四、促進動物園進行有關動物保育學術、研究工作之提昇。
  五、協助動物園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組織進行動物園專業人才之養成、訓練與獎勵。
  六、協助動物園進行野生動物域外保育、研究工作之擴展。
  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經營動物園之相關事宜。
  八、其他與動物園動物保育有關之事項。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整,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黑松股份有限公司、恆昶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士能先生捐贈,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政府及社會各界捐贈。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文山區萬安街四十四巷八之二號一樓。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掌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需為動物學專家、學者及動物園之現職人員。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者就下列人士選聘擔任,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原捐贈企業代表。
  二、動物學專家、學者。
  三、社會教育及企業管理專家、學者。
  四、其他熱心推動動物保育人士。
  五、臺北市立動物園現職人員。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第八條  

  董事如有任何違反基金會精神或妨礙基金會運作之行為,及動物園現職人員及原捐贈企業代表之董事離現職時,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出席,並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予解任。

第九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得連續選聘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內,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長徵得董事會同意就現任董事中聘請之。

第十一條

  董事、常務董事、董事長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召集臨時會議,並以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缺席,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常務董事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之,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或不動產之處分。
  三、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得由董事兼任),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並負責規劃及協助推動本會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另設動物保育、教育、會計及祕書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執行長及各組組長均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解聘亦同,幹事由執行長聘任之。

第十四條 

  本會得聘任顧問,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一、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其本息在臺北銀行設立專戶存儲,並得提存定期存款,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二、本會業務計畫經董事會核定後交由執行長協調有關人員執行之,並視實際需要商請有關單位提供配合款項。

第十六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贈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必須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由本會之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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